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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详解.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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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票据追索权-详解
 
   
 
 
 
 
 
 
 
     
 
 
 
 
 
(重定向自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recourse)
目录
1 票据追索权的定义
2 票据追索权的   
 
   
票据追索权-详解
 
   
 
 
 
 
 
 
 
     
 
 
 
 
 
(重定向自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recourse)
目录
1 票据追索权的定义
2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3 票据追索权的前提
4 票据追索权的确权
5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
6 票据追索权的时效
7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8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9 追索金额的构成
10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效果
票据追索权的定义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分类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
  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确权
  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未果后,持票人可以以此为由追索票据债务人要求获得补偿。但是,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来讲,其并不了解持票人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真实详情,因此只有当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能,其他票据债务人才得以付款。而且,追索权虽然是法律直接赋予持票人享有的,但行使追索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执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取得并出示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书面文件从而将持票人抽象的、可能的权利确定为具体的、现实的权利是一项重要要件。这与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执行需要以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作为依据是同样的道理。
  《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规定了用以确权的证明文件类型和有关的法律后果。其中,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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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