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校学生会是全心全意为全校同学服务的学生组织,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机构,下辖学生会以及秘书处、学习部、纪检部、文宣部、生活部、体育部。为了确保各部门的正常工作和对学生会成员科学管理,保障学生会成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能,也使校学生会(主席团及各部)有一个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人事制度
一、成员
在本校学生会正式工作的所有同学,包括主席和副主席、各部主管和副主管以及其他成员、干事均为学生会的成员。
二、权利和义务
1、学生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在学习和工作上均成为表率;
(3)密切联系同学,倾听同学意见,接受同学监督,努力为同学服务;
(4)维护学生会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学生会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2、学生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正当事由和非经规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其他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相关工作待遇和荣誉;
(4)获得不低于同职他人的正常待遇;
(5)对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
(7)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辞职。
三、录用
1、校学生会的全体成员必须经过校学生会招员考核,被录取后才能进入学生会工作。
2、在每学期初或由主席团认为需要招员的时候,由秘书处具体负责校学生会招员考核,考核原则上面向全校同学,依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适当照顾学生干部培训班优秀结业学生和在各年级学生会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同学,择优录取;
3、在校学生会工作的同学,为了保证精力的投入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则上不得兼任年级学生会成员,特殊情况须经主席团批准;
4、新加入校学生会的成员或工作职务有变动的成员,在新岗位上有一定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由主席团另行决议。
四、考核和任免
1、校学生会成员的考核由秘书处依照本制度第四章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
2、具体考核结果每月通报一次;
3、学生会成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和选举制相结合;
4、一般情况下,校学生会实行委任制:各部门部长(主管)和副部长(副主管)由主席团讨论通过后任命,部门内其他成员由该部门部长(主管)任命,但须报请主席团同意,主席团成员的委任办法另行决议;
5、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或由主席团通过,可以对相应部门成员实行选举制,具体另行决议;
6、换届的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7、校学生会全体成员须在秘书处注册备案,各年级学生会成员名单也应报至秘书处备案,否则不予认可其为学生会成员;
8、学生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不含职务变更的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单位)部门调入学生会任职的;
(3)在学生会内部部门间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9、学生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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