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民法视野下的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订立)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终止
合同履行的保障:履行抗辩权、保全、违约责任、担保
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某些人身
权是获得
某些财产
权的前提
某些人身
权的行使
可以使公
民和法人
获得财产
利益
在民事主体
的人身权受
到侵犯的情
况下往往导
致财产的损
失
民法调整对象
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关系,物权。
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关系,债权。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通常只有财产所有人才能对财产实施法律上的处分,与对方发生债的关系;而财产流转关系通常又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方法,即财产所有人通过债的关系取得或行使财产的所有权。
物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直接支配: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排他性,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并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特征
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公示: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如果不公示,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公信,一旦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标的是物(必须是特定物,没有特定化,权利人对其就无从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一般说来,债权的客体是行为,间接涉及到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物权的特征
在期限上的区别(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物权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发生转让,尽管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
物权的特征
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债
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人情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给付金钱、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是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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