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充分、灵活地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建立健全公司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参照劳动法规、结合企业需求与员工个体需求制定,是对公司薪酬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员工依法参加社会统筹
1、公司按国家规定为正式聘用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2、员工就医发生的费用按照江阴市医疗保险的有关办法办理。
第五条个人有薪假
(一)种类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给予员工的有薪假期分为: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生育假、病假、工伤假等。
(二)请假程序
1、具有相关证明,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员工申请个人有薪假,必须事前到总经办领取请假单,依照“本人申请——上级主管批准并按需妥善安排其假期工作和相关物件的交接——总经办执行并备案”的程序办理。
2、如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时,可由本人或委托同事、亲友等人在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致电报告部门经理及总经办,且应于病(伤)假后上班第一天内亲自补假,向公司提供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3、公司指定疾病证明出具单位为江阴市中医院、江阴市第一人民医院;乡镇职工可酌情选择就近医院进行就诊(需提前向总经办电话说明);急诊医疗单位不限。
(三)核准权限
请假时间核准者:
1日以内部门经理;
1至3日副总经理;
3日及以上总经理。
注:审批完成均需递交至公司总经办进行存档被查。
(四)各类假种具体规定如下:
法定节假日全年11天
,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含除夕1天),清明节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
期间照常支付薪金。
2、婚假
、对依手续的职员给予婚假3天;
、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另加7天假期;
、对再婚的职员给与享受3天婚假核定,不作晚婚假;
、职员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6个月内一次性取假;
、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3、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去世,可取假3天。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女职员产假为90天,产假以产前后休假累计。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胎产每多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年满24周岁的晚育初产妇另增晚育假15天。
注:女职工生育前,应在预产期前两个月内,通知总经办,递交相关材料后,由总经办至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核准及社保卡住院开通手续。女职工产假工资由社保生育基金支付,女职工生产假期满复岗后,向总经办递交相应材料后,经社保局核发,从公司帐户领取。
: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流产假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流产的流产假一个半月;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流产假三个月。
注:女职工流产假工资由社保生育基金支付,女职工流产假期满复岗后, 向总经办递交相关材料后,经社保局核发,从公司帐户领取。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2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发放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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