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公墓和骨灰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墓和骨灰堂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是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三条在实行公墓安葬的同时,提倡不留骨灰、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以树代墓或将骨灰安放寄存在福寿园公墓、骨灰堂。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75%以上。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由市民政局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省民政厅批准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经市民政局检查验收,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并报德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和骨灰堂。
第九条建立公墓应占用荒地、贫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资源保护区和河流堤坝附近、水库周围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建设公墓。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条公墓实行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经营性公墓由市民政局管理,公墓管理组织凭承办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办理安葬事宜。
第十一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二条墓穴用地必须节约。㎡,㎡,。
第十三条公墓只准埋葬骨灰,严禁安葬遗体或将骨灰装棺安葬。
第十四条在墓区内,允许建夫妻合墓、家庭合墓,严禁建家族、宗族和活人墓。
第十五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的,丧主要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和管理费等项费用。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民政部门制定。
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一律不得向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格位。
第十六条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搞好绿化、美化,提倡文明祭扫,严禁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七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公墓用地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补偿;需搬迁墓区的,用地单位应当负担搬迁费用。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公墓、骨灰堂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乡镇要加强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的管理工作。发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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