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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国际会计准则新变化对我国零售行业的影响
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王韵
【摘要】为进一步实现与国际趋同,财政部于 2010 年 11 月发布了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租赁》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租赁
将不再进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并且要在资产负债表中针对租赁事项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彻底改变经营
租赁造成表外融资的情形。文章将全面介绍《租赁》国际新准则的变化,应用实例具体针对新《租赁》准则对零售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
表、利润表的巨大影响进行分析,并简单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租赁准则; 零售业; 经营租赁
一、征求意见稿发布背景流量包涵的范围也与旧准则有一些不同:将应付或有租金的估
现行租赁会计模型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经计值、期限选择罚款包含在内,而将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排
营租赁只在附注中披露相关细节,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虽符合除在外。
资产、负债的定义但没有反映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实质是对于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是以上述的租金支付义务金额与
一种表外融资。在实务中,部分企业长期租赁某项资产,这种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成本之和进行初始计量。
控制和使用已在实质上构成融资行为和偿债义务,应确认为融在后续计量中,租金支付义务与使用权资产均采用实际利
资租赁,但通过对租赁合同的策划,巧妙地设计合同条款,就可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摊销),而对比旧准则中,是
将融资租赁变成长期的经营租赁,躲避了在资产负债表内披露将融资租赁设备计提折旧和将“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实际利
融资租赁的义务,表象上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杠杆风险。现率法分摊。
行的租赁会计模式使报表使用者不能如实获得企业的经营状(三)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况,并且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严格划分过分依赖于一些对于出租人来说,出租人要通过评估在预期租赁期内或者
判断标准,使主观性大大增强,存在诸多弊端,一直以来备受预期租赁期后出租人是否有能力通过重新租赁或者出售租赁
争议。资产取得重大回报来确定租赁应采用履约义务法还是终止确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认法进行会计处理。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租赁会计准则的讨论稿, 履约义务法:
提出了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初步意见,目的就是制定一种新如出租人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
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中将不再划分融资租赁人应当采用履约义务法。这一点与旧准则中的“经营租赁”类
与经营租赁,所有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按相应的方法计似。在履约义务法下,出租人要在租赁开始日在资产负债表中
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必将使企业某天的总资产和负债大确认一项资产———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和一项负债———
幅增加。这对于存在大量租赁业务的零售业来说将产生巨大的履行租赁的义务。而租赁资产如同“经营租赁”一样保留在出租
影响。人的资产负债表中。
租金支付收取权和租赁履约义务的初始计量金额是相同
二、国际会计准则新变化的,均为将租金按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和出租人发生的
新《租赁》准则将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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