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资料目录
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本项目部规章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
预防坍塌事故的安全规定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文明施工要求
现场急救知识
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章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
1)安全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
2)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的过程中对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行保护,同时还要保护设备、设施的安全,保证生产进行。
第二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1、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生产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要谋事在先,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每年共死亡约15000人,其中包括建筑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人,占总人数的80%。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教育
我们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下面主要跟大家共同学习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和作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或者挥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03年11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就适应范围作了明确规定,由此也确认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纪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13章107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是指劳动过程中容易了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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