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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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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10年2月23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市
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
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
明和解释。
第六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
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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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选举董事(或监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
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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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