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
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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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
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
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
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
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
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
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
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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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
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
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
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
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
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
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
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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