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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报告.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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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报告
被控告人:吴玉霞,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商业街永乐公寓2号楼1单元1层东,系烟台钰霞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王恒成(冒名王钦岳),男,成人,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乔庄居民点人,冒名烟台钰霞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控告人:烟台钰霞石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东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玉霞。
案由:合同诈骗
请求:依法对吴玉霞、王恒成、烟台钰霞石材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烟台钰霞石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吴玉霞,其经营范围为石料开采、加工等。2007年3月8日、5月26 日、6月26日、9月8日、9月18日,王恒成以烟台钰霞石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名义,分别与被害人吴洵高、胡百中、孙惠庭、徐孟良、柳建进、叶琪新签订了五份采石场承包协议,其中与徐孟良所签订的协议后于2009年3月8日经王恒成、徐孟良、蔡利群三方协商后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转让给蔡利群。签订协议之时,王恒成均声称自己是烟台钰霞石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烟台钰霞石材有限公司是妻子吴玉霞名义创办的具有石料开采、加工的企业,且其公司名下在烟台市蓬莱拥有多处大型石场,石场经营的相关国土、环境、税务、安全等资质的证照齐全。签订协议时,王恒成还向被害人出示了其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声称公司名下所有的石场的相关资格证照。王恒成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并盖了“烟台钰霞石场有限公司”印章。因为签订协议前被害人均在王恒成的陪同下前往所谓其公司所有的大型石场现场考察,且王恒成出示了相关的公司和石场的证照,所有被害人均相信王恒成,与之签订了石场承包协议,并均按协议约定向王恒成支付了部分合同款。截止案发时,被害人吴洵高支付了100万元,胡百中支付了120万元、孙惠庭支付了150万元、蔡利群支付了204万元、柳建进、叶琪新支付了40万元,王恒成共计收取了各被害人614万元。协议签订后,各被害人均依次入驻石场进行石料开采、加工生产。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被害人胡百中所承包的石场刚开始生产不久,石场所在村民便前来阻挠,声明被害人承包经营的石场与实际承包经营的范围不符。胡百中经查证后方得知王恒成利用石场承包协议骗取了钱财。2009年4月份,王恒成为躲避被害人的追讨故意隐匿。2010年,其他被害人纷纷接到各自承包石场所在村的通
知,各被害人始得知其从王恒成处承包的石场可开采范围、面积、石方数、期限均与协议约定不符,各被害人如梦方醒得知受骗。被害人认为,王恒成具有如下合同诈骗事实:
一、协议约定中确认的按照四至范围内面积与实际可开采的面积不符,比如蔡利群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承包石场位置:蓬莱市大柳行镇上陈家村北边界为东顶为界,西至以陈少剑地下边沟底为界,东边距光缆线路15米为界……”,然而实际可开采的范围东面为山岗,离开光缆线150米,西边则是以山岗和路为界,离沟底至少100米,这样算来按四至范围内实际面积与协议确认的面积少三分之二。
二、协议约定中确认的可开采石方数与实际可开采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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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by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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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