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在分析实证法学于19世纪占据法学研究主流的时代,二者势不两立的特质更是达到了极致。实际上,以不同的视角观之,两个命题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甚至还互为表里、交相呼应,从而使“法治”的目标变得更具现实性。
诚然,“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不同观点。这种形式上“对立”的表达方法,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种势不两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前者认为应该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与之相对,后者认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也具备法律的品格。在没有深入挖掘两个命题之具体内涵的情况下,二者的确难以实现融通。但是,如果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重新审视“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内涵,二者并不矛盾乃至内中的理论契合性便倏然进入人们的视域。
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它们并非对立的理论命题。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与此相对,“恶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指实在法(positive law)。不可否认,这两个命题中“法”字含义的上述差别,植根于西方国家自古希腊以降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实在法”的二元法概念。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与西方国家的上述传统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区分。正因如此,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理解。还原这两个命题存在的历史文化土壤,我们自然会发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讲述了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性”。
其次,“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法”的内容与形式。具而言之,“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恶法亦法”中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即一个被称为“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在形式。结合第一点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恶法非法”理解为“内容邪恶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将“恶法亦法”理解为“内容邪恶但具备了实在法形式要件的实在法也是实在法”。从内容和形式互为表里、共同构成描述大多数事物的两个重要维度的特质出发,分别描述实在法内容与形式的“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不仅不相矛盾,而且还从哲学的角度指出了“实在法”所以成为“实在法”的要件,从而否定了两个命题的对立性。
最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判断趣向。“恶法非法”是以“道德”为评判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它属于一种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道德)定义“法”的思维方法。从句式的角度看,“恶法非法”这个把道德和法律紧密联系起来的命题属于规范语句。就像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句式把“故意杀人”与三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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