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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恶法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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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恶法非法
【摘 要】恶法是不是法这一问题一直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争论的焦点,并以此阐发了各自的学说,进而形成了一种对立的姿态:自然法学派坚持恶法非1 页









  虽然我们不宜先入为主,将五种意见所代表的法学流派进行生搬硬套地归纳分类。但是通过阅读五名部长的意见,我们还是能够隐约感受到实证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存在的分歧。笔者认为,意见(一)更多地体现了实证分析法学派“恶法亦法”的观点,法律无关道德,守法的义务不是一种道德义务,纯粹是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不排除遵守道德上邪恶法律的义务。相反,意见(二)则更多地体现了自然法学派主张的“自然状态下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和“恶法非法”的观点,不过此意见在某些方面又不同于富勒笔下的自然法。总而言之,笔者认为这则寓言主要透射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就“恶法是不是法”以及“如何面对恶法”等问题的讨论。










  二、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恶法”的观点
  西方法学理论演变的历史过程,就是每一阶段不同学派法学家对“法律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激烈的讨论过程。而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争论也始终贯穿其中,特别是20世纪的法学界,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就此古老的问题展开的争论最为引人注目。
  (一)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论”
  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特别是以实在法形式存在的恶法更是遭到了他们的唾弃,这一理念主要源自于他们对自然法的绝对信仰。无论是西塞罗、阿奎那,还是洛克、孟德斯鸠,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或道德律令,是人类必须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责任,任何实在法都要求遵守自然法,由此确立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其一、自然法是普遍的和不可改变的,它是由造物主公布的或者人们理性所认识的;而实在法是具体的、可以改变的、是由人类自己制定的或者在习俗中形成的。其二、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其三、如果实在法和自然法发生冲突,实在法是无效的[3]。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自然法学家不承认或者完全剥夺了恶法的法律效力,认为只有那些符合自然法价值追求的实在法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他们看来法律并无应然和实然之分,人间的实在法必然受自然法的统治,“恶法非法”是明显而且不可辨驳的朴素真理。这种理论实际暗含着这样一个潜在逻辑,就是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事实和价值不可分离,手段和目的不可分离,人们不可脱离道德、价值和目的来单独评价法律、事实和手段。自然法作为唯一的价值衡量标准,是一种绝对永恒的道德原则,正义是它最终的归宿,违背了它就会遭到否定甚至剥夺其存在的意义。










  (二)实证法学派的“恶法亦法论”
  实证分析法学派从诞生之初就毫不动摇地站在了自然法学派的对立面。虽然就“法律是什么”这一命题,边沁、奥斯丁、哈特先后给出了“命令说”和“规则说”的不同解答,但就“恶法是不是法”这一问题上,他们的观点基本一致,都主张恶法亦法,坚信任何法律都是法律,法律自身拥有一套独立自足的概念术语和规则体系,法律是人们通过对社会事实的理性观察和抽象分析的客观产物,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由于实证分析法学派极力怀疑自然法和绝对道德原则的存在,他们将法律区分为应然法和实然法,并着重分析实然法,他们认为价值或道德判断作为一种主观判断,无法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方式或标准对法律作出高低优劣的评价,而且这种主观判断还有可能动摇法律的权威,使法律丧失社会公信力。所以在价值多元的世界中,他们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即实然法和应然法相分离),事实与价值相分离,手段与目的相分离。在边沁看来,如果不对它们进行严格地区分,会导致两种危险:一是动摇了法律的权威,甚至对法律存在本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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