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汇出程序
一、税务部门: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网站()“办税服务厅——服务区——税务文书预申请”或“办税服务厅——办税区——非居民企业申报”办理上述业务文书预申请或纳税申报工作。
程序: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依需要办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二、银行付汇:(请与开户行确认具体资料)
利润分配须提供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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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非贸易的对外付款申报单。
8. 外商投资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在编写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时,请注意写明所分配利润的所属年度,避免不必要的麻烦(2008年1月起,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利润,必须缴纳预提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如果对2009年起的利润进行分配,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应注意来自HK的投资者和来自JP的投资者的税率差异(HK为5%(持股大于等于25%时)或10%(持股低于25%时),JP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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