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10年企业类纳税人
增值税销售额税负率及预警值标准测算说明
一、测算样本和指标口径
(一)测算样本
根据CTAIS数据统计,2010年底全省(由于厦门征管系统与八市未连接,无法统一测算其税负,故本文“全省”仅指八市) ,。在此基础上,我们以行业样本量不小于5户、企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0
和应缴增值税0为筛选条件,提取经营正常的企业进行增值税销售额税负预警测算,,涉及74个大类、565个小类行业。具有较强代表性。
(二)指标口径
增值税销售额税负=应缴增值税/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其中“计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2010年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的合计,不含和“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应缴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2010年“应纳税额”与增值税免抵调库额(增值税应免抵额难以取得,暂以免抵调库额代替)的合计数,不包括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福建的外向型经济比重较大,许多出口生产企业由于出口比重较大等原因使当期应纳税额被大量免抵,造成增值税应纳税额较小或为0或为负,而形成较多免抵调增额,若不考虑免抵因素(即“计征增值税销售额”如果不含“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应缴增值税”不含增值税免抵调库额),则这些出口企业实际税负偏低,与同行业纯内销企业税负不可比,且影响同业税负水平的测算
。因此,在设定增值税行业税负和预警标准的测算样本条件时,省局充分考虑了出口免抵因素,在“计征增值税销售额”里包含“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在“应缴增值税”包含增值税免抵调库额,以尽量消除了免抵因素对出口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影响,使行业税负测算更加客观和全面。
二、测算内容
本次下发的测算内容主要包括以下5个部分:
(74个)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565个)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3. 分规模分行业小类增值税销售额税负与预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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