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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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指出了立法目的。
二、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1、仅适用税务机关征收的18个工商税收
2、不适用的税种: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举例: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2003年)
三、遵守主体
——税务机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比如各级政府)
三、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注意多选题,(三)、(四)、(五)是重点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②依法执行职务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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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p410)
(了解)
①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②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③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④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⑤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 义务(多选,全是重点)
①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②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③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重点)
①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重点)
①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
②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节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开业税务登记
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意多选题)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扣缴义务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注册税务登记。
(5)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发生滴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新)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180天是指实际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了解一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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