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
( 学年第学期)
专业名称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授课章节
名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2 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授课课时
2课时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使用教具
板书、PPT
教学目的
知识目标:
,了解法的本质
,熟悉法律的表现形式及法的特征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专业文章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效力
教学难点
法的体例
更新、补充、删节内容
更新:法律的概念
补充:法律的表现形式
课外作业
预
授课主要内容或板书设计
第一节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原始社会:习惯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大分工→氏族社会变化→国家产生(法的产生)
习惯法:不成文的形式
成文法: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
第二节法律的概念及其效力
:
1)狭义法律:宪法、法律
2)广义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3. 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2. 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
3.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
“假设”、“行为”、“处理”或“假定”、“处理”、“制裁”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经济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内容涉及企业、公司、金融、会计、税收等各个经济领域,并成为企业、公司及相关人员行为处事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2. 学习目标:
①知识目标:学生具备一定的经济法知识或知识基础
②能力目标:培养自己专业知识的阅读能力与分析能力
③情感目标:敢于理性的表达自己观点
§ 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原始社会: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原始社会后期:
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手工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出现商人)
氏族社会变化(血缘联合相对弱化、氏族内部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打破、出现阶级)
国家产生(法产生)
法的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与国家一样)
1. 习惯法:不成文的形式
2. 成文法: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
§ 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1.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 律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课堂教学安排
教学过程
主要教学内容及步骤
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等
4)地方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央行《支付结算办法》,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当时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 法是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
4. 法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1. 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
1)法律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问题
法律生效时间:①法律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
②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以新法代替旧法
③国家根据某种需要,明令宣布终止该法,并规定了终止日期
④有权规定撤销违法的法律、法规
2)法的溯及力:该项法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法的问题。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适用情形:A. 从旧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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