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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一的师弟师妹的法理学复习建议.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1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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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二、名词解释整理
这是我去年自己整理的名词解释,因为每年的考试范围不完全相同,所以仅供参考,切勿以此为准。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 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 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 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 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 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15. 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得做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6. 权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的行为并对一定的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的能力。
17.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18. 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
19. 成文法: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化法律文件的总称。
20. 不成文法: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21. 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的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2.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3. 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4. 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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