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良研究·
张学良——东北抗日义勇军的首创者
蒋文祥
究竟谁是东北抗日义勇军的首创者?有人言之凿凿:黄显声是东北抗日义勇军的发起、组织者。[1] 笔者认为,张学良才是东北抗日义勇军的首创者。本文愿对此做些研究与探讨,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九一八事变”发生前,张学良早已首倡颁布《国民义勇军组织条例》,这为日后东北抗日义勇军的组建准备了先决条件。
孙中山早就对张学良说过,东北介于日、俄两大帝国主义势力之间,东北青年责任重大。张学良深知“他要中国统一、强大,(必须)把日本、俄国赶出中国东北。”[2]
日本帝国主义对我东北一直虎视眈眈。1928年6月,张作霖在日本关东军一手策划的“皇姑屯事件”中被炸身死,年轻的张学良继父业于危难之际,抚三军于大丧之后,“誓言为父报仇。所有事宜都以针对日本侵略为考虑,积极准备军事备战。”[3] 1929年10月,张学良就以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公署名义首倡颁布了《国民义勇军组织条例》。
《条例》总共三章十九条。第一至十四条为第一章总则,第十五至十七条为第二章编组,第十八至十九条为第三章附则。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了国民义勇军的宗旨。“凡属我国国民或团体,以歼除侵占我国土、压迫我民族之强敌为宗旨,且具有为国牺牲效命疆场之志愿者,投为义勇军。”[4]
第二条规定了名称。“凡属个人者,定名为国军义勇军;属于团体者,定名为国民义勇军。”
第三条规定了个人义勇兵应有之资格:1、须受中等以上学校教育者;2、18岁以上、35岁以下,身体健全、素无嗜好及疾病残疾者;3、能忍苦耐劳、忠于在事者;4、从未受法律裁判者;5、无间谍及共产嫌疑者;6、有家长、学长与亲友证明函件及相当保证者。
第四条是关于团体义勇军的规定:1、属于正式学校或法团者;2、须有相当主管人率领者;3、须能服从军令及受军人待遇者;4、最少限在30人以上者(但最多不得超过200人);5、团体内之个人须合乎义勇兵资格者;6、须经该管区最高军事长官检查认为合格者。
第五条规定了义勇军的任务。“为参加战斗部队服务战场者,或努力宣传工作,唤起民众觉悟,作军队后援。”[5]
第六条规定了团体义勇军的指挥系统。“派赴某军服务时,应受某军高级官指挥;独立编成时,亦受驻在地指挥官指挥。”
第七、第八条规定了个人义勇兵及团体义勇军的待遇。“经最高军事长官检查合格后,发给义勇兵许可证,分属某部队内,迳行入伍,与士兵受同一教育及待遇。”“团体义勇军如有主管人率领者,除武器弹药给养由最高军事机关请领外,无论独立或分属陆军某部队,概尽义务,不支薪饷,被服亦须自备。”但同时强调义勇兵分编某部队后,得与该部队士兵受同一待遇。
第九条规定了团体义勇军的解散。“团体义勇军遇军事行动停止时,最高军事长官得以命令解散之,不准有要挟收编之行为。”
第十条规定了义勇军的志愿者性质。强调“无论团体与个人义勇军,不许有强迫及征募行为。
”[6]
第十一条是关于义勇军的备案考查问题。“义勇军于分属各军时,双方均须呈报备案,以资考查。”
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了各部队与义勇军的关系问题。“各部队官兵对于义勇军兵均须妥为优待,不分畛域,不许有侵犯欺凌及藐视等行为。”“义勇军兵对各部队将领官兵须一视同仁,不存阶级,相亲相爱,不要有轻视之言语行为,对长官须绝对服从。”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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