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治“精神病人”应守法
近来,正常人被亲属、供职单位或者某些政府部门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的事件屡见报端。
精神病人的送治权在谁?目前在中国,对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强制住院进行治疗。但对无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他们不愿意住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强制住院,则有没有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亲属在送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前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做出宣告。只有法院宣告公布以后,相关亲属才具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资格,才能将病人送进精神病院治疗。而单位作为监护人条件如果没有适合的亲属作为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程序。即公民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最重要的是人身方面的监护,要照顾病人的日常起居,要约束他的行为,使其不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危害,还包括送他就病治疗。因此,监护人是可以将精神病人送进医院治疗的。而且,监护从性质上看主要是一种义务,不给病人看病就是失职。
但亲属和监护人不是一回事。要想成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其前提是有人向法院提出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并且法院作出有关宣告。因此,是先有精神病人,后有精神病人监护人。在一个成年人未被确认有精神病之前,任何人都不可能是他的监护人,任何人都无权强行把他人送入精神病院以检查其是否有精神病。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程序。公民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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