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暴力罪犯的犯罪研究及矫治方式初探
上海市女子监狱张殿凤陈玉妹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封闭的社会急剧发
生变革,女性犯罪出现快速增长的势头,而女性暴力犯罪目前在我国已经成为女
性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关注女性暴力犯罪,分析其犯罪现象,探询其犯
罪原因并寻找相应的对策,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某监狱229
名女性暴力犯进行问卷调查,整理分析女性暴力犯的特点,研究女性暴力犯的犯
罪原因,对女性暴力犯罪的预防提出几点设想,同时针对女性暴力罪犯的矫治提
出一些浅显的建议,希望能对女性暴力犯的系统改造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女性暴力犯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矫治方式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女性在犯罪领域活动的范围和程度也随之扩大、加深。以某市女子监狱为例,1996年新收女犯98名中,仅有2名女犯为暴力犯,并且犯罪定性为流氓犯;而截止到2012年2月,女性暴力犯达到229人,犯罪种类也扩展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防火、抢劫、强奸、绑架等,在数量和犯罪类型上都呈几何倍数增长。而与此相悖的是,我国对于女性暴力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并存在以下不足:
(一)针对女性犯罪的研究较少,多是在犯罪研究的专著中单独一章来研究,如:《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监狱改造与罪犯解放》、《环境改造:现代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路径》、《罪犯改造心理学》等都是一笔带过,没有进行深入分析,更不用说是针对女性暴力犯罪的研究。
(二)针对女性犯罪的研究多是前期性的,如女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但对于女性罪犯尤其是女性暴力罪犯的改造提及较少,即使有也多是原则性的指导思想,没有相应的数据支持,和实践脱节严重。
基于女性暴力犯罪的现状与研究现状之间的矛盾,本文选取女性暴力犯罪作为研究对象。
一、暴力犯罪的界定
暴力犯罪是最为古老、最为原始的犯罪类型之一,西方学者一般把它与财产犯罪合称为传统犯罪。作为一种传统的犯罪类型,暴力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重大的比例。然而,“暴力犯罪”不是一个严格的刑法定义,我国刑法以犯罪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划分章节,并没有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也就没有对“暴力犯罪”作出明确的界定,人们对暴力犯罪的概念的理解分歧很大,但在暴力犯罪主观上一般属于故意犯罪观点基本是一致的,所以在研究分析刑法学上的暴力手段是界定暴力犯罪的关键。
(一)对“暴力”的界定
在抽象意义上,可以将之理解为“强制的力量”;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0页。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暴力”做出如下定义:“蓄意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她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性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是造成操作、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阻碍或权益的剥夺。”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版,第5页。
美国犯罪学家纽曼(Newman)提出了暴力的三种定义:一是身体力量的使用:由于身体力量的运用而导致
她人或财产受到伤害或损害。这是最为常见的暴力定义;二是自然暴力:由于自然力量,如风、雨、火灾或地震等所产生的暴力;三是个人感觉或行为的强烈感受:个人传给被害者和旁观者激烈的感受,透过行动而造成伤害和损害。许春金:《犯罪学》,台湾三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0页。
这里要明确的是,本文探讨的暴力是放在暴力犯罪的领域内讨论的,也就是说暴力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概念探讨,而是必须有刑法规定的暴力,从这个层面讲暴力的对象是必须是人身,不包括对物体实施,方式是可以是有形物理力,也可以是威胁使用暴力,暴力的程度需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但实际是否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则不影响对暴力的判定。
(二)对“暴力犯罪”的界定
如前文所述,“暴力犯罪”不是一个严格的刑法定义,而是犯罪学研究中的常见术语。犯罪学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是一种犯罪类型的概念,是直接以暴力为内容或者具有暴力内容的一些具体犯罪,在犯罪学研究上的集合体。我们必须跳出刑法的传统视角,站在犯罪学的角度对暴力犯罪进行界定, 这就要求我们明确,对暴力犯罪的界定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为犯罪构成要件, 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 包括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不宜说所有规定有暴力为犯罪成立的要件的犯罪, 都是暴力犯罪, 只有法律对犯罪有规定, 并且行为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犯罪的
, 才可能归入暴力犯罪的范畴或者称其为暴力犯罪。
(三)暴力犯罪的类型多样
根据暴力犯罪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所谓直接暴力是指行为人以身体的强制力直接强制行为客体而达到行为目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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