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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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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制,规范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水平,推动我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市、区计生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管理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制,确保各施工企业的流动人口在施工期间无计划外生育现象。
二、工作任务
(一)各施工企业要与辖区计生部门签订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目标。
(二)各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要设专人负责,实行公司、项目分级管理。
(三)企业招用20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临时工,一定要查验其经现居住地计生管理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无相关证明的临时工一律不得雇用。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教育宣传,定期地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的计生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丰富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的业余生活。
(五)建立健全相应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做到数字清、底子明。
(六)工地务工的流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计生义务,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各施工企业应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本单位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已婚育龄妇女每四个月查环查孕一次。
(七)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收留或安排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居住或工作。
(八)对发现在施工期间有计划外生育(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龙岗区建设局(住宅局)和所在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计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计生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区建管处具体负责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在年度建筑业工作会议上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布置,并与区内外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鄞州区建设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责,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充分利用民工学校这一平台对建筑工地人员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抓好工人三级教育,公司教育不少于15学时,项目部教育不少于15学时,班组教育不少于20学时,提高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认识。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宣传活动,组织各建筑工地利用宣传窗、横幅标语,对《办法》精神进行宣传,结合艾滋病等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的了解与认识。
三是加强检查,抓好管理。在对建筑工地安全验收及日常的检查、巡查时,都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在各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查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时,也都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内容结合起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各项手续,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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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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