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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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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局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根据计生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定期组织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女同志查体,努力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逐级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局长同机关各股室(队)主要负责人签状;机关各股室(队)与所属工作人员中的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工作人员签状。四、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未婚、未育青年与单位签订《晚婚晚育协议书》,根据协议要求,晚婚、晚育年龄男方必须年满25周岁,女方必须年满23周岁。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及时通知单位,并于下月到单位签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协议书》,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六、生育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孕人员须在怀孕后第二个月的24号之前上报孕情。孩子出生后,必须当月上报,并及时采取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七、配偶不在我局工作的男职工于每年六月份向单位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和所属计生委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微机管理证明。八、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凡是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未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鉴定并出具妊娠证明而私自终止的,属第一个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持二孩《生育证》的,一律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生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九、对符合规定而未提出生育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党团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是局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十、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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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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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