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和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结合邮政管理部门职责要求,制定本办法。
邮政管理部门是指自治区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邮管局”)和地州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州市邮管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管理部门聘请、管理和指导邮政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条特邀监督员由国家邮政局统一聘请,发放全国统一的证书,在邮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管理、指导特邀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邮管局职责
1、根据国家邮政局的部署,确定特邀监督员聘请计划;
2、按年度确定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工作要点和主要工作内容;
3、收集、整理各地州市邮政社会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相关企业通报监督结果,相关情况报送国家邮政局;
4、负责特邀监督员的学习培训、监督指导;
5、对各地州市邮政社会监督工作和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义务情况进行督察。
6、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进行表彰奖励。
(二)地州市邮管局职责
1、提出本地特邀监督员的聘请需求;
2、根据区邮管局下达的聘请计划,推荐人选,并按照审批结果,办理聘请手续,建立档案台账;
3、督促特邀监督员完成社会监督工作任务,按时收集监督测试表和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区邮管局。同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区邮管局;
4、负责特邀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
5、指定专人负责与特邀监督员的日常联系,研究、处理特邀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6、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特邀监督员,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7、对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推荐表彰奖励。
第五条特邀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邮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二)获取与邮政社会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邮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解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查处情况;
(四)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邮政行业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
(二)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以个人用邮的方式开展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以及集邮市场的社会监督,征求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邮政管理部门反馈监督信息;
(三)认真履行社会监督职责,按时完成监督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邮政管理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时,应当主动说明;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秘密;
(五)特邀监督员征求邮政用户意见时,应出示证件。
第七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社会监督
1、邮政营业监督内容包括:邮政局所设置,营业场所的标识、营业时间牌是否齐全,营业时间、开办的业务种类,资费标准、收寄验视制度执行情况,邮筒(箱)的设置、开取时间
和频次,机要通信服务情况;
2、邮政投递监督内容包括:邮件报刊投递深度、投递频次、投递时限,邮件报刊丢失、损毁情况;
3、查询和补偿监督内容包括:邮件查询答复时限,补偿规定落实执行情况。
(二)关于快递服务和集邮市场社会监督
1、对本地区快递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内容包括:快递服务电话的公布、接通情况,快件收费和收寄验视情况,快递服务时限、服务承诺的落实执行情况,快件丢失、损毁情况,快件查询答复时限,赔偿落实执行情况;
2、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本地区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等行为;
3、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本地区违法印制和销售假邮资凭证等行为;
4、通过来信、来电等多种方式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关
于快递服务和集邮市场,以及其他邮政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方式和要求
(一)特邀监督员主要采取分散监督的方式,监督所在地州市(县)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以及集邮市场情况,也可参加由区邮管局或地州市邮管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特邀监督员在日常监督中,应以个人用邮、寄发
测试邮件、询问了解、实地查看、走访邮政用户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跟进核实相关企业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特邀监督员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邮政管理部门就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以及集邮市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四)特邀监督员要根据监督内容,每月查访邮政局所、快递服务网点,并填写服务质量测试表,邮寄至各地州市邮管局;
(五)特邀监督员每月寄发测试邮件,寄件人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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