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的完善建议.doc基于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的完善建议
【摘要】事业单位会计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是我国启动新一轮政府会计改革的切入点,新会计制度在会计基础、要素确认、科目应用及报告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变革,进一步强化了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大大提升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水平。同时,本文对新制度中有关核算科目的设置或账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举例说明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期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系统建设,真正发挥其对政府会计改革的良性助推作用。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改革实施效果核算问题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年初施行至今已有1年多的时间,我们既要客观地看待新制度的良好实施效果,同时更要辩证地、全面地分析新制度存在的问题。
新制度对各会计科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部分核算项目也存在不妥之处,本文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探析。
一、“存货”科目的设置问题与解决方案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均放在“存货”科目中进行核算。这导致“存货”科目涵盖内容过广,核算细目与层级过多,容易出现账户间归集、结转的混乱,造成核算金额的不准确。例如,某事业单位存在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业务,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三个主要的存货项目分别作为“存货”账户的二级科目建账核算,各二级科目下还要根据类别、种类、品名开设三级、四级甚至更多细目进行核算,这将导致账户名称层级过多,不利于会计人员日常核算和分工协作。同时,各明细科目之间还存在计算、加总、归集、分配、结转等账务处理过程,出现错记、漏记的可能性将增大。
同时,新制度规定,随买随用的存货可以不记入“存货”账户,直接列作支出。对于“随买随用的存货”与应纳入资产账簿核算的“存货”,事业单位容易出于人为缩减核算工作量,或是擅自改变资产用途、领用时间的原因,直接将存货类资产记入支出项目。继而导致存货类资产项目的账簿登记资料缺失,这将大大削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控力度。支出项目的任意列支,加大了支出核算的随意性,不利于对事业单位支出的分析与控制。
笔者认为,应将新制度“存货”科目下各二级科目作为总账科目设置使用,即需要设置“原材料”、“周转材料”、“生产成本”、
“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一级科目。同时,将“存货”作为资产负债表的报表项目进行统计归集,其金额按上述新设一级科目金额合计列示。取消“随买随用的存货可以不记入存货账户,直接列作支出”的规定,增强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利用严密的账务处理流程监控并强化资产领用管理的规范性。单位购入存货类资产应先记入各相应资产类账户,以领料单等原始凭证为依据,再列支出。
例1:A事业单位2014年2月5日购入甲材料500件,材料采购成本20元/件,材料买价合计为1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本单位开出转账支票支付全部价款,材料已运抵本单位,并于当日被生产部门领用,用于Y产品的生产。
2014年2月5日,A事业单位应进行以下两项账务处理:
材料购入时,借:原材料——甲材料1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贷:银行存款11 700。
材料领用时,借:生产成本——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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