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编制目的
规范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按照火灾发生的对象,常见的火灾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临时砖木结构建筑火灾、临时钢结构建筑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隧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火灾、临时储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宿舍等。
(5)交通工具火灾:汽车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等。
(7) 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秋冬季)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各类火灾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标段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本标段的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的义务。
(2)坚持项目经理部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生产日常管理,使消防工作与工程建设相适应。
(3)坚持消防组织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实施灭火救援,专职、义务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密切配合,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4)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依据施工条件适时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成立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集多方人力和物资支援灭火。
(6)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当火场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抢救人员。
(7)坚持“积极抢救保护财产”的原则。在实施灭火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物,尽力减少火灾损失。
应急预案体系
本标段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项目经理部应对预警级别为Ⅲ、Ⅳ级的火灾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2 组织体系
领导机构
成立省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省人民项目经理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标段范围内Ⅰ、Ⅱ级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
办事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机构
成立省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工作。
设区市、县级机构
各设区市和县单位应当相应成立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Ⅲ、Ⅳ级火灾预警和
灭火救援指挥。
专家咨询委员会
应急指挥部建立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 运行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应对火灾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预测与预警
应急指挥部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种火灾事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提高预警能力。
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应急处置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重要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资料,并报地方人民项目经理部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重要火灾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预警级别进行调度,并根据火灾事故的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人员和器材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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