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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一览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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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行政强制一览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
强制措施
依据
执法机构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水政监察支队
2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
进行紧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水政监察支队
3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水政监察支队
4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5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紧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
强制措施
依据
执法机构
6
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对管辖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取土占地、林木、阻水障碍物等。
调用和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
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7
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拦、拖延依防洪方案启用蓄滞洪区。
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六条。
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8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佛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9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水政监察支队
10
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水政监察支队
序号
行政强制对象
强制措施
依据
执法机构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2)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3)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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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