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共事业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外公共事业组织法律制度
公共事业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是调控公共事业管理中的各种关系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在公共事业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简要概述各个国家和地区与公共事业组织相关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和公共事业组织登记、免税、资金构成、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与解散等有关的法律条款。
一、登记要求
登记是指一个公共事业组织通过正式程序,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财务独立(拥有一个银行帐号),可以签订合同,并具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登记条件
在亚太地区许多国家和地区,基金会需要达到一个最低限额的资金数额。该资金不允许侵用,必须由基金会持有,法律条款中也有具体数额的说明。成立基金会要求的资金总额必须达到与其宗旨和活动相适应的标准,该标准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所要求的基金数额也很高。比如在日本,监督机构要求基金会拥有相当于300万美元的基金。
对亚太地区成文法的分析反映了以下对公共事业组织活动范围加以限定的方法。
(1)禁止公共事业组织参与任何具有商业目的活动或商业括动〔非律宾〕。
(2)禁止与非营利目的无关的商业活动(新加坡)。
(3)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商业活动所得用于更广泛的非营利目标〔澳大利亚、泰国、越南〕。
(4)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商业活动所得用于更广泛的非营利目标,而且事先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韩国)。
(5)允许商业活动,条件是不与营利企业竞争。同时,保征商业支出少于50%,公益性支出至少为总支出的50%(日本)。
(6)作为合法行为的商业活动不受限制(印度尼西亚)。
除印度尼西亚之外,亚太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方面,均禁止公共事业组织对个人服务及捐赠给予过多报酬。
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对政府审批程序给予时间限定。在日本,公共事业组织批准过程可能是两三年,如果关系顺通,也可能是6个月。一般来讲需要一年左右。而在韩程序的一部分,一种24小时快捷方式可以使公共事业组织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
三、免税
“免税组织”一词常被作为公共事业组织一词的同义词。税收种类繁多,本节所提到的免税均指免除所得税。
亚太地区每个国家和地区均有《所得税法》,免除公共事业组织所得税广泛应用该地区。然而税收基数幅度、税务申报有效性以及征收体系各不相同。尽管如此,除印度尼西亚和越南之外,法律均规定免除公共事业组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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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组织免税通常基于两个因素,即组织类型和收入类型。澳大利亚在免除所得税方面是最宽松的,该国具有合法资格的公共事业组织的所有收入,只要是用于非营利目的都可免除所得税。在多数国家和地区,。
除新加坡之外,亚太地区所有国家和地区均对捐赠给予免除所得税优惠。
、房租收入、特许权和投资出让的资金收益。在日本,。在菲律宾,股息收入是免税的。在韩国,股息和利息需要征税。另外如果利息在5年之内不提取并用于非营利目的,就可免税50%。
亚太地区商业收入的税收待遇无统一规定。
在澳大利亚,如果商业收入用于非营利目的,就可享受免税待遇。韩国税法规定,公共事业组织商业收入如果在5年之内不支取并用于非营利目的时,可享受50%免税待遇。在日本情况大致相似,公益性公司的收入用于发展该公司业务时,可免税20%,不享受免税的商业收入征税时按优惠税率37%征收,%税率征收。
新加坡是惟一公共事业组织商业收入与免税无关的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当某项业务活动与公共事业组织目的相关时,才享受免税待遇。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秦国和越南等国家,现行税法中没有关于公共事业组织商业收入享受免税的规定。
在一些时免税待遇自动生效。但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需要第二个程序—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才能得到某项优惠政策。如在日本和韩完成后免税待遇自动生效;而在菲律宾和泰国,公共事业组织必须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政策。新加坡实行自动免税制度系统与特殊自由裁量权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属于税法列名的公共事业组织自动享受免税待遇。然而多数慈善和互助公共事业组织每年都必须申请免税。在澳大利亚,公共事业组织必须每年申请免税资格。然而,为获得官方认可免税的优待,多数公共事业组织在机构成立之时,就向澳大利亚税务部门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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