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管理部依据本办法及公积金中心的授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四)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失业,男性年龄满40岁、女性年龄满35岁;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十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因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十三)、(十四)项情形,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至(十二)项情形,且在我市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在逾期贷款全部归还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八条职工因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
有权对其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三章提取时限和提取额度
第九条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款且不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发票的金额。
以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且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期限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可以在住房贷款发放后六个月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款(完税金额或成交金额较低者减去贷款金额的差额)。
第十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相关批文或鉴定证明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十一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发放后可以选择按年提取还贷、按月提取还贷或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三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选择按年提取还贷的,首次申请提取额度为贷款发放日至提取日已还本息额及申请提取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以后提取每次间隔期不得少于十二个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之日起十二个月的应还本息额,间隔期满后可重新选择提取方式。
选择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期内每月平均应还本息额。职工在贷款发放后以自有资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首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贷款发放日至提取日已还本息额。
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在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归还的贷款本息。以住房公积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可以在归还贷款本息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归还的贷款本息。住房贷款由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发放,且该银行已设立还款专用过渡户的,每次提取间隔期满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还款专用过渡户用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第十二条职工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的,在承租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为承租期内最近六个月实际支付的房租。以后提取每次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申请提取的房租明显高于房屋所在地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时,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房租。多人合租住房的,租赁合同中需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房租。
第十三条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以在增设电梯事宜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
第十四条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支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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