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doc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
房秋实
【摘要】文章概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概念及建立农保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我国农保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法律立法层次低、缺乏系统化立法支持、缺乏可持续性及保障水平低等缺陷,建议借鉴德国、日本、瑞典农保法律制度,从农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构建及与其它制度衔接入手,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养老模式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依据一定法制法规设置的为解决和保障退休老年人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包括如下内容:社会养老保险是通过社会保险的方法达到保障目的;社会养老保险需符合一定条件才能领取保险金,大多是年龄上限制;保险金较低,仅能保障基本生活水平。
最初,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定义,仅将其作为政府的社会政策,后期农保随着社会经济的演变而转变成由政府机构负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劳动力承担缴费责任的农保制度,直至发展为如今的新农保。所以,农保概念应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具备社会养老保险特征;二是强调政府责任;三是保障农民养老权益。基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义为:由政府机构管理,与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者或农民个人一同缴费,依法缴纳者达到法定年龄后依据缴费情况获得保险金,以保障依法缴纳者基本养老需要的保险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一,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需要。全国人口普查每10年一次,依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国总人口为1370536875人,,%,其中,,%,同2000年普查结果相比,%。在2006年全国老龄办发布的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预测报告中,将人口老龄化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为2001~2020年,%,;第二阶段为2021~2050年,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量为620万人,总量将超4亿人;第三阶段尾2051~2100年,老年人口规模将稳定在3~4亿人。预计到204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将超20%。农村老龄化不仅给农民养老增加了负担,也影响到整个社会快速发展,为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传统养老功能削弱。传统养老方式主要是土地养老与家庭养老,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其功能慢慢削弱。土地养老功能削弱原因:一是人均土地面积减少;二是农民收入低,大批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家庭养老功能削弱原因:一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传统大家庭逐步向小家庭模式过渡,促使农村老龄化加速;二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下家庭结构缩小,一个家庭多为一个或两个子女,加之医疗及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子女赡养老人负担加大;三是由于家庭观念淡化,一些子女不愿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使得传统
“养儿防老”方式已无法满足当前农村养老需要,老年人面临养老问题。
同时,随着我的不断提高,国家已经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保障农保法律制度实施。
第二,建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国家财政支持。农保法律制度的广泛实施,需已具备支持农保事业条件。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10万亿元,达103740亿元,%;2012年为117209亿元,%;2013年达到129143亿元,近13万亿元,%。从数据中可知,近几年来全国财政收入均呈现出增长趋势,且涨幅都超过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保能力增强。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集体经济取得了良好发展,为农保事业发展带来大好机遇。根据农业部统计,2002年全国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31800亿元,2010年超过10万亿元,2011年超13万亿元,比2002年增加了近2倍,%。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的不断提升,正壮大了集体经济力量,使其具备为农保事业提供部分资金的可能性。
农民具备一定承保实力。我的提高,农民具备一定承担养老保险经济实力。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55元,2009年达到5153元,%;2012年为7917元,%;2013年达到8896元,%(均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增长)。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缺陷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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