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防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doc浅谈消防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
2011年07月法学之窗
浅谈消防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
文/雷逸
摘要:强制执行是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具体的实施程序,为公安消防机构正确行使强制执行权力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强制执行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24—02
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
常进行,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督促其履行某项
,我国的法律法
规对消防行政执法领域中的强制执行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直到
200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首次赋予了公安
消防机构直接实施强制执行的权力由于消防行政执法的专业性
较强,强制执行的行使面临了一系列问题,如何正确运用强制执
行达到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公安消防机构需要深入思考
的问题.
一
,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
从执行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立法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为行
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法院的强制执行两大类.
机关为当事人设定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遇有当事人拒不
履行该义务时,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七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即是由公安消
防机构自行强制执行.
政机关赋予的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采取一定的强制
措施,,行政强制执
行主体以法院为主,以行政机关为辅,其主要目的是限制行政机
关的公权力,
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均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执行方式上看,行政强制执行又可以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
执行两种.
间接执行有代履行,
法定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或委托第三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履
义务,,由
行政机关迫使相对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
度,主要适用于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
施,
到履行目的方式,如行政拘留,强制扣押财产等.
二,消防强制执行的积极意义
在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前,消防法律
法规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强制执行权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不履行
的复杂,使消防行政执法的效能受到影响,执行力大打折扣,甚
至不能保证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真正实现因此,实现消防行政
强制执行主体和形式的多样性,显得十分必要.
(1)
部分消防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处罚都为相对人设定了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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