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保护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下同,以下简称环保)监督管理,建立环保监督的常态机制, 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环境保护监督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公司节能与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xxx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环保监督是指公司系统在电网和电源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对执行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环保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监督。
环保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保设施运行、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环保统计、环保事故及纠纷处理协调等的监督。
第三条公司所属企业应安排专项环保资金,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依靠技术进步,减少电网及电源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第四条公司环保监督管理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也适用于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的项目建设或提供技术服务的非公司系统单位。
第二章环保监督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六条公司成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督办公室,负责领导、协调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公司科技信息部是环境保护监督责任管理部门,环保专责设在公司科技信息部。公司各部门密切配合,对电网和电源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生产运行等过程中的环保监督进行管理。
第七条 xxx公司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试研院)是技术监督工作执行单位,设环保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全省环保监督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发供电单位是环保监督工作的实施单位,生产技术部设环保监督专(兼)责工程师,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环保监督工作。
第九条公司各级环保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
2 监督公司环保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3 指导、检查和考核所辖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4 监督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开展和完成;
5 监督环保事故、纠纷的调查和分析处理;
6 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与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7 监督环保监督技术人员技术培训,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8 监督环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条公司各级环保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职权:
1 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2 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检查;
3 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环保情况,查阅、提取有关环保资料;
4 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等的行为;
5 要求保护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对污染事故进行取证;
6 纠正隐瞒污染事故或阻碍污染事故调查的行为。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必须从规划选址、设计开始,涵盖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按下列要求执行:
1 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环保设计及相关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4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环保措施及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
5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应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6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项目设计文件中有关环保的设计和措施;
7 新建项目竣工投产后应按时进行环保专项验收和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
8 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或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9 工程移交运营单位时,应有完整的项目前期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包括:项目立项(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应报告书(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工程环保措施的施工设计资料(包括施工中对设计有修改的资料),工程环保和水土保持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相应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三条基建部负责电力建设过程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环评审批程序的履行、建设过程中“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全过程的环保工作,发展策划部、科技信息部参与。
1 新建项目竣工投产后,基建部应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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