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砸车,自己要负主要责任
宋宾是上海杨浦区的一名15岁中学生。2003 年3月的一天,宋宾在自己家的楼下和几个朋友踢球。一时踢得高兴,足球飞上了宋宾家一楼王家的窗台,将王家摆放在窗台上的一盆兰花打碎了。这盆兰花可是王家花了很多的钱从浙江买回来的。王家让宋宾的父母按兰花市场价赔偿王家的损失。宋宾的父母因此赔偿了王家好几千元,宋宾也被父母狠狠地教训了一顿。宋宾认为王家太不讲情面了,因此怀恨在心。暑假里的一天傍晚,宋宾在楼下闲逛,邻居的两个小男孩——7岁的张磊和11岁的丁衡也在楼下玩。宋宾看到王家新买的一辆别克车就停在身边,想到报复的机会来了,于是对张磊和丁衡说:“你们俩敢用石头砸这辆车的玻璃吗?如果你们敢的话,我就请你们打电玩。”张磊和丁衡听后,刚拿石头将别克轿车的玻璃砸碎,轿车的报警器就响了起来,王家的人冲出来将还没有来得及逃走的张磊抓住了。
在这起案件中,该由谁来承担民事责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本案中,张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宋宾和丁衡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的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无民事能力的人实施侵权行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宋宾教唆张磊等人砸车玻璃造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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