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电子设备管理办法
73号(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电子设备的购置、维护、维修、调配、报废等行为的管理,发挥电子设备的使用效能,根据省联社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子设备是指总行机关、各支行(部)业务及管理所用设备,包括:
:主机、打印机、终端、磁带机等设备。
:不间断电源(UPS)、蓄电池等供电设备。
: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调制解调器等数据传输控制设备。
:自动柜员机(ATM)、制卡机等专用设备。
:用于检测、维修的设备、机房场地设施及领导交办的其它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
、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室所用设备由各部、室管理。
、营业部所用设备由各支行、营业部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机关各部、室及辖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科技部职责
第五条根据总行制定的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全年电子设备预算。
第六条负责全辖电子设备购置报告的初审、提交及电子设备维护,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依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登记簿。
第八条负责协调各支行、部、室富余电子设备的调配。
第九条负责各网点改造时线路规划及设备的安装、调测。
第十条定期对全辖电子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巡查。
第三章各支行、部、室职责
第十一条负责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电子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设备使用中发现的故障应及时向科技部反映。
第十三条非本部门人员不得操作本部门的电子设备。
第十四条需新增设备,应事先向科技部申请。
第四章购置管理
第十五条电子设备的选型及购置由总行统一管理。科技部负责审核各支行、部的采购需求及设备选型,报批后由总行相关部门统一购置。
第十六条设备采购时应2人以上(含2人)共同参与,以议价、邀标或公开招标方式与生产厂商或产品销售商洽谈。
(套)的设备(如终端、UPS电源、打印机等),采取每年一到两次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按需购置。
、更新换代较平凡的设备(如电脑主机、配件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本行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
。
第十七条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其资质、经验、信誉、价格、实施能力等背景资料,遵循“产品优秀、服务优质、价格优惠”原则。
,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费用。
,确保网络安全运行。
。
第十八条设备到货后,科技部门应对购进设备的数量、型号、价格、质量等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综合评定,防止出现质量问题或病毒的侵害。
第十九条设备购置审批流程
、部将设备购置书面报告报科技部。
,签署意见后报财务会计部。
,报分管行长审批,必要时报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审批。
。
第五章实物管理
第二十条对验收合格的设备,科技部应编号并粘贴专用标签,登记设备使用登记簿(购置日期、金额、保修期限、供应商、使用部门等内容);领用时应填写《电子设备领用登记表》(附表一)。
第二十一条设备使用部门、支行在做好相关帐务处理的同时,应及时登记设备使用登记簿(购置日期、金额、使用人等内容),每季度应对设备进行核对一次。
第二十二条设备使用部门、支行有权自行在辖内进行设备的调剂,但必须做好登记。
第二十三条跨部门、支行的设备调剂及报废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支行所使用电子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设备。
,需注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归还日期。借用人应如期归还,到期不归还者需说明情况,并在借用清单上注明设备续借延长期限。
,并检查设备的情况,如发现外借设备有短少、损坏等,由借用人赔偿后再办理入库登记。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主机使用注意事项
,防止杂物特别是金属物等掉入机箱及键盘内;每周要进行一次清扫,进行时必须切断电源,每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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