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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3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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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客户申请与资格初审
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审荐人制度。公司对营业部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后台主管以上的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并定期举行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审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审荐人资格证书。
营业部审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营业部审荐人不得兼任测试监考人员及阅卷人员,客户测试成绩需经客户本人、监考人、阅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不能为同一个人)、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签署日期)。只有测试合格的客户才能向公司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营业部审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投资者是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的机构。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结算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
(二)在公司开立普通账户18个月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三)客户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达到一定规模(个人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机构客户账户资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中现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市值之和达到一定规模;
(四)近1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与其在公司开立的账户内资产价值之比达一定比例以上。
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
(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
(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
(四)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五)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
(六)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
(八)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九)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十)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
(十一)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者;
(十三)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审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
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审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并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应承诺以下事项:
(一)未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
(二)未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且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开立一个;
(三)普通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未设定担保,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未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四)不将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入信用账户作为担保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提供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未曾有未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六)未因资信状况不佳被列入“黑名单”;
(七)不是公司内部员工及其关联人,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八)未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的;
(十)本人或本机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范围;
(十一)本人或本机构在提交担保物后,在额度申请审批期间,因交易受限或授信额度低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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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xingma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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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