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电气火灾及防火防爆
本章介绍燃烧、爆炸及消防的有关概念,重点阐述发生电气火灾、爆炸的一般原因及一般防护措施和扑灭方法,并对静电安全作了详细分析。
3-1 燃烧爆炸与消防的基本知识
一、燃烧爆炸
(1)燃烧的条件
可燃物质、助燃物质和着火源。
(2)燃烧速度
燃烧速度是在单位面积上和单位时间内烧掉的可燃物质的数量。
(3)爆炸
物质发生剧烈的物理或化学变化,瞬间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高压气体,使周围的空气发生猛烈震荡而造成巨大声响的现象。
(4)爆炸混和物
可燃气体,悬浮状态的粉尘和纤维这类物质与空气混合,浓度达到一定比例范围时,便形成了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的爆炸混合物。
(5)火灾
可燃物质着火后超出有效范围而形成灾害的燃烧叫火灾。
(6)电气火灾与爆炸
由于电气方面原因形成的火源所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二、危险物品
1. 危险物品及其性能参数
(1)闪点、燃点及自燃点
使可燃物遇明火发生闪烁而不引起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该可燃物的闪点,用℃表示。
使可燃物质遇明火能燃烧的最低温度称该可燃物质的燃点。
引起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自燃点。
(2)爆炸极限
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浓度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3)最小引爆电流
三、危险场所
1. 爆炸危险场所
(1)第一类场所。指含有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汽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场所:
1)Q-1级。在正常情况下即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Q-2级。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却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3)Q-3级。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不正常情况下虽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数量较少,比重较小,难以聚积或爆炸,下限较高并有强烈气味的场所。
(2)第二类场所。指含有悬浮状可燃粉尘或纤维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场所:
1)G-1级。在正常情况下即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G-2级。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但在不正常情况下却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2. 火灾危险场所
(1)21区(H-1级)——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2)22区(H-2级) ——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23区(H-3级) ——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四)常用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
1、灭火剂
常用灭火剂的选用是依据灭火的有效性、对设备的影响和对人体的影响三条基本原则。目前常用的灭火剂有水、干粉、二氧化碳、泡沫及卤族元素等。
2. 灭火设施
灭火器是由筒体、喷头、喷嘴等部件组成的,借助驱动压力喷出所充装的灭火剂,达到灭火的目的。
3-2 电气火灾与爆炸的原因
一、产生电气火灾与爆炸的一般原因
1、易燃易爆环境
如电缆、油库、用油设备(如变压器、油断路器)及其他存油场所。
2. 引燃条件
(1)电气设备过热造成危险温度
(2)电火花和电弧
(3)漏电及接地故障
(4)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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