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考点)
一、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
二、事故报告要求
三、事故调查
四、鉴定机构
五、事故处理
六、法律责任
2018/7/29
第二节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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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余军事、渔船等,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主管机关: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导、管理和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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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
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将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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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报告要求
(1)立即报告
立即报告以下事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
(四)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
(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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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报告要求
(1)立即报告
(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污染情况;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
(八)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九)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注: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对报告内容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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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报告要求
(2)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48小时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船舶应当在到达国内第一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向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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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报告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污染事故的处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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