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二、事故报告要求三、事故调查四、鉴定机构五、事故处理六、法律责任*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余军事、渔船等,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主管机关: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导、管理和实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立即将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1)立即报告立即报告以下事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四)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1)立即报告(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六)事故污染情况;(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八)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九)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注: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对报告内容予以更正。*(2)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同意后可予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2)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情况;(二)污染事故概况;(三)应急处置情况;(四)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情况;(五)其它与事故有关的事项。*(2)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48小时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船舶应当在到达国内第一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向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3)补充报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及污染事故的处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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