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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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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是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行政管理、监所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公安执法活动。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成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首长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政工、纪检(监察)、督察、装财、审计、信访、法制和从事刑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由法制部门主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县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省和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执法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联席会议可专门召开,也可与相关议题的其他会议合并进行。
第七条市级公安机关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县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省厅负责组织指导、督导和抽查工作。
市级公安机关可以将考评内容分解到有关部门,由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系统进行考评,同时加强督导,确保考评效果。各部门按系统考评的结果纳入整体执法质量考评成绩。
第八条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由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细则,决定考评的具体方式、方法。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档案。按考评年度如实记载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年度末考评以及联席会议通报的执法问题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为一个考核评议年度。年度考核评议应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
确因工作需要推迟考评的,应由市级公安机关考评领导小组向省厅提出推迟考评的申请和理由,经省厅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推迟。推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事由消除后,应立即组织考评。
第十一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市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细则,具体制定本地的日常考评办法。
第十二条对各类案件的考评应采取以日常考评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案件的考评应使用专门的表格,一案一表。
第十三条考评案件时,应重点抽查引发信访、媒体曝光、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的案件。
对案件的考评,除对案卷中存在的执法问题按标准认真进行考评外,还应注重发现案卷中暴露出的重大的、深层次的执法问题,确保考评的真实效果。
第十四条负责考评或抽查的单位应将考评结果和抽查复核结果反馈给被考评单位或被抽查复核单位,由被考评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反馈的结果上进行签字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负责考核评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核的单位。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十六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和抽查复核结束后,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执法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被考评单位应当对反馈的执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执法考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考评工作所需的费用,不得因考评加重基层负担。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执法活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规定的减分标准减分。同一个案件中的同一个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减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每部分或每起案件规定的分值减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减分: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
(二)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的;
(三)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可以不予减分的其他情形。
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半扣分。
第二十条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含甲、乙两类)、达标、不达标三档。
得分在95分(含)以上,无其他不适合评为优秀的严重问题的,评定为优秀(甲)。
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不满95分(不含),无其他不适合评为优秀的严重问题的,评定为优秀(乙)。
不满60分(不含)或得分在60分(含)以上但具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评定为不达标。
优秀(含甲、乙两类)、不达标以外的为达标。
第二十一条被考评单位在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得分多少,不得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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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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