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的通知
默认分类 2007-10-15 19:39:54 阅读39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局:
自1995年以来, 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组织开展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活动。这一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热情, 提高了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罪犯质量, 促进了监狱工作整体迈上一个新台阶,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了贯彻依法治监的要求, 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断提高改造罪犯质量, 带动整个监狱工作全面发展, 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部认真总结了创建工作的经验,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狱工作的现实需要, 对1994年制定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努力体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和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 要求更高, 将原来的达标性指标与考核性指标相结合统一修改为达标性指标。司法部将于每年的下半年对申报的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新修订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罪犯改造质量, 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发展, 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监狱工作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逐步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第三条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符合本标准所列全部条款的要求。
第四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考核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 由监狱申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验收、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司法部提出申报。
第六条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申报、评审和命名工作,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工作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完成。
第七条现代化文明监狱每三年复查一次, 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 取消其现代化文明监狱称号。
队伍建设
第八条领导班子团结协作, 开拓创新, 勤政廉政, 求真务实, 坚持民主集中制, 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核心。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在 50 岁以下。班子成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 50% 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考核称职率达到 100% 。
第九条警察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执法严明。队伍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 75% 以上, 其中法律、监狱管理、教育、心理专业的达到 40% 以上。
第十条建立专门的警察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 培训效果明显。培训经费不低于警察标准工资总额的 % 。监狱警察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 10 天。
第十一条直接管理罪犯的基层警力配备比例不低于押犯数的 8% 。
第十二条不发生监狱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发生警察因体罚虐待罪犯、贪污受贿和渎职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罚执行
第十三条监狱执行刑罚制度健全, 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法律、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工作。在办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中, 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各种执法文书填写整齐、准确, 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 制定并落实《狱务公开执行办法》。采取公示狱务公开内容,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监狱长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形式, 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按照《狱内侦查工作规定》的要求, 有效地开展狱侦工作。按规定保障狱内侦查的人员和装备, 专、兼职狱侦警察具有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 人数不低于押犯总数的 3%。狱侦工作要做到信息畅通, 反馈及时, 防范措施针对性强、落实到位, 办案程序合法, 破案率达到 95% 以上。
狱政管理
第十六条狱政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接见、通信、门卫、查监、巡逻、禁闵、警戒、戒具使用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 审批程序严格, 记载准确详尽。
第十七条依法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尊重罪犯人格, 不发生体罚虐待罪犯的事件。监狱为罪犯代为保管的物品要指定警察专人负责, 做到账物相符, 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对罪犯进行管理。计分考核准确公正, 记载规范详实。
第十九条警察直接管理落实到位。对罪犯的考核由警察直接掌握。重点物品、重点部位, 由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制定并完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定期( 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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