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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补偿】劳动法经济补偿金适用详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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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补偿】劳动法经济补偿金适用详解
一、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中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较为复杂,本文将以劳动合同终止原因为线索,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况进行分类讲解。
经济补偿金适用的原则如下:
一、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全部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二、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原则上应当根据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劳动合同是否期满,原则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三个原则,同时也是经济补偿金适用最常见的情形。我们建议先以上述原则建立框架,再来厘清特殊情况,这样有助于全面理解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下面我们开始分别讲解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规定。
二、劳动合同在期满后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发补偿金取决于“劳动者被录用时间”以及“劳动者是否要求续签”两个要素。
情况一:劳动者不再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规定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劳动者在1999年8月27日前就被用人单位录用,即使用人单位要求续签,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仍然需按照劳动者在1999年8月27日前的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用人单位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不计算补偿年限。
上述“一个月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1999年8月27日前12个月平均工资,而不是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情况二: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要求续签,但用人单位不愿续签的,应当分别根据2002年5月12日前的工作年限以及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分段计算:
(1)、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用人单位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同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的计算方法相同)。
(2)、对于自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段时间职工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指 2002年5月12日以前本人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合同在02年5月12日前终止的,一个月工资标准按照终止前十二个月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3)、对于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发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一个月工资标准,是指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
现在我们来举一个例子进行说明:
“早”、“中”、“晚”三位先生同在中大公司工作。其中“早先生”在1998年7月被录用;“中先生”在2000年7月被录用,“晚先生”在2004年7月被录用。
三个人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均在2008年4月30日届满,并且中大公司不准备同上述三人续约。中大公司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况一:合同期满,三个人均表示不愿同公司续约。
在这种情况下,对“早先生”公司应当按照1999年8月27日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按1个月计算,不满1年不计算补偿年限,因此对其只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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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neryka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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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