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西南大学法学院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二)特征
第一、法定性即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要素(故意杀人意图以…为目的)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意志因素认识因素) 罪过的有无、形式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背反态度( 积极蔑视消极漠视)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罪过与行为同在)
(一)概念: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过失(合称为罪过)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罪过
(1)犯罪故意
(2)犯罪过失
(1)犯罪目的
(2)犯罪动机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
四、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三)结构: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14条)
(二)区别: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
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第二节犯罪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内容性质)
(性质因果)
(特定时间地点对象身份)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成立) ?
观点: 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
⑵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实施犯罪行为的决意、犯罪行为过程的策划
:希望、放任
:意志过程中的有意注意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种类
直接故意
(一)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明知会发生”包括: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认识内容: ,如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或特定身份
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知的那种结果
(2)”希望”: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第二节犯罪故意
特
征
概念
表现
形式
①目的性直接故意例如:甲用枪顶在乙的太阳穴开枪②可能性直接故意例如:丙隔湖开枪杀人
(四) 、犯罪故意的认定
(1).犯罪故意包括对行为危害性质的认识及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2).我们通常所讲的故意,仅指行为人有意识的实施了某个行为。
“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明知”的关系
(1).刑法总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上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
(2).分则中的“明知”是总则中“明知”的前提,具备了分则中的“明知”才可能具备总则中的“明知”
犯罪论之犯罪主观方面
无犯意则无犯人
第二节犯罪故意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改变的状况。即存在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情形。
所谓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的情形。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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