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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证金能否强制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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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保证金能否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05-06-01 10:00:06
——执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綦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庆容

一、基本案情
A煤矿因未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B银行借款本息170余万元的义务,B银行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 A煤矿董事会(甲方)于2005年1月22日,继续将A煤矿出租给C (乙方)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5年(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每年租金80万元,分4次上交,其中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上交头两年的租金160万元,后3次于每年5月31日前交清下一年租金80万元,先交款后生产。租赁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和清偿,租赁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清偿,甲方原欠乙方的债务在第四年的租金中抵扣,A煤矿原在B银行的贷款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收取的租金优先用于偿还金融部门的贷款。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50万元。在租赁期内发生伤亡事故,其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承租人C按约向甲方上交了头两年的租金160万元和安全风险保证金50万元。甲方收到前述款项后,立即以某安监办主要负责人D的名义开设专户将款存入邮政储蓄所。同时,承租人C为煤矿所有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到邮政储蓄所将以D的名义存入的承租人C上交的租金和风险保证金予以冻结。另查明,承租人C在前一次租赁期间已成为A煤矿的法定代表人。
由于A煤矿在这次出租前欠下了很多债务,其刚收到的租金不足以清偿B银行的借款本息,从而引发了对前述风险保证金能否执行的争议。A煤矿董事会认为此款是安全风险保证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承租人C同意用此款偿还B银行的债务,但未表示另外再补缴50万元风险保证金。法院对如何认定和处理此款也存在分歧。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执行。理由:承租人C是A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他同意用此款归还B银行借款是他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另外,承租人C上交给A煤矿董事会的风险保证金是不记名的财产,因此可以用来归还B银行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执行。理由:承租人C将风险保证金交给A煤矿董事会后,此款就是A煤矿名下的财产,且法律并不禁止执行风险保证金,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后,涉及退还风险保证金的问题,则由A煤矿董事会另行组织资金来退还或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
此外,上述两种观点均认为,由于承租人C已为煤矿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法院执行此款后万一发生安全事故,也不会影响职工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执行。理由:(1)承租人C将风险保证金交给A煤矿董事会后,金钱(风险保证金)在这种时候成为出质物,此款虽转移了占有关系,但因已设定金钱质,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承租人C所有,在出质期间未经A煤矿董事会同意承租人C无权擅自处分该风险保证金;(2)金钱虽然是种类物,但在成立金钱质权后,A煤矿董事会仅仅是占有该风险保证金,对此款不享有所有权。既然不是A煤矿的财产,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3)煤矿是具有高风险的行业,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是当事人双方的特别约定,不仅能强化承租人C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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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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