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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概念和国际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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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概念和国际法
主权概念是国际法的重要基础之一,在今天的国际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主权概念源于何处?它是怎样发展的?又是如何普及到全世界的?本文简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主权概念是西方文明的产物
主权概念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的最初萌芽和雏型状态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是,学术界公认,作为今天国际法基本准则之一的现代意义的主权概念的发明权应该归于法国人博丹(Bodin,1530-1596)。1576年博丹出版了使他流芳千古的六卷本《共和国六论》,第一次提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主权概念。顺便说一句,与主权概念相关的民族国家(national state)一词也是博丹首先使用的,主权概念和民族国家确实是一对孪生姐妹。博丹对主权的表述是:主权是一个国家中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持久的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在博丹看来,主权具有神圣性、绝对性和至高无上性。主权的神圣性是因为它根源于上帝,主权者,在博丹的眼中也就是当时正在崛起的世俗君主,他们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既如此,主权的神圣性、绝对性和至高无上性也就不难理解了。博丹提出主权这一概念,当时主要并不是为了解决国际问题,而是着眼于当时法国国内政治的需要。当时的法国正在为重新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而经受着宗教纷争和战乱的煎熬。由于16世纪的宗教改革,曾经在中世纪的欧洲起支配作用的基督教教会的一统天下已不复存在,但是,世俗王权却正在崛起。博丹认为,唯一能取代基督教教会而成为和平与秩序的主要支柱的就是世俗王权,因而力求把国王抬高到所有宗教派别和其他政治势力之上,使之成为全国团结和效忠的对象。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族国家的本义。简言之,博丹提出主权学说旨在为秩序统一而提供一套理论原则,他认为这些原则是任何一个秩序井然的国家都必须遵循的。
博丹的主权学说对后世影响很大,也为自己赢得了很高声誉。几乎每个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学者都将其主权学说置于很高地位。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在著名的政治哲学史家、美国的列奥·施特劳斯教授(1899-1973)和约瑟夫·克罗波西教授合编的、于1963年出版的名著《政治哲学史》中却没有博丹的名字。究竟是施特劳斯错了,还是博丹自己应该对此负责?我们来看一看另一著名政治思想史家、美国的乔治·萨拜因教授(1880-1961)对博丹的批评就可以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了。在萨拜因的传世之作《政治学说史》中,有专门的一章介绍博丹。在肯定了博丹的贡献的同时,萨氏对博丹的批评也是尖锐的。萨拜因教授认为博丹的思想是“迷信、理想主义、神秘主义、功利主义和嗜古主义的大杂烩”,认为博丹的成就与博丹的设想是不相称的。萨拜因写道:“他(指博丹,下同—笔者注)缺少一个构思清晰的体系以安排他的历史材料。《共和国六论》以及他所写的书的确都组织和安排得不好,重复而不联贯……。但在他死后一个世纪里,他的著作被人忽略的主要原因是,它们令人难以容忍地缺乏章法和冗长乏味。……他的分类能力为正式定义提供了方便,却并不具备阐发哲学的真正能力。尽管他对历史和制度的作用具有真正的洞察力,但他是一个研究文物的历史学者,而不是一个哲学历史学家。”
二、主权概念的发展
在博丹之后,对主权概念的发展作过贡献的政治思想家很多,例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等。但是,成功地把主权概念由国内政治引申到国际政治的,则是雨果·格劳秀斯(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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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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