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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登记审批有关事项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主办业务处室:地质勘查处
二、会审业务处室:规划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
三、办文时限:40个工作日
四、办文程序:申报单位→窗口初审→窗口收文→转交主办处室→承办人办理→会办处室→厅领导签发→打印盖章→缴纳费用→窗口发文→申报单位。
五、收费项目:1、探矿权年度使用费; 2、探矿权登记费
六、探矿权申请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从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的照此提交);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或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相应的委托书1份,合作合资勘查的应提交企业章程、合同;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6、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7、交通位置图1张;
8、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9、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0、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1、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 1张;
12、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变更扩大范围申请与新立申请相同,从县、市签署意见后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也是一式贰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4、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9、申请工作区1:5万范围图和工程布置图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10、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有效的并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2、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
1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应提交改变前后的探矿权人和申请人营业执照1份;
14、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15、登记机关统一格式的电子报盘1张;
16、扩大范围的,应提交县、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区域及矿种的调查意见原件各1份;
1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2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2张;
3、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4、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具有资金保证的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国家出资勘查的委托勘查证明文件,委托勘查的应提交委托书1份;
5、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1份;
6、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跨县、市的应增加提交所跨县、市各1份);
7、勘查工作设计书1份;
8、交通位置图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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