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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探讨.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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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探讨
[摘要]本文针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探讨,提出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如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出浅要的认识。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1-0281-01
近些年来,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可以说公众参与对政府的环境决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回顾这些事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是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有很多公众参与要演变成为环境群体性事件,才使得政府不得已进行妥协,这种“倒逼”式的民意胜利,不论是对公众还是对于社会、地方政府,都是一种距离圆心最远,代价最大的互动。

公众参与的方式受限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众参与方式受限制所引起的,因为自身诉求得不到表达的平台和有效的方式,最终逼迫民众以“散步”这种愤怒的方式将其演变为公众群体性事件而迫使政府妥协,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最能充分表达公众意见的形式――听证会,公众根本无权启动。我国法律规定听证会的参会代表要由建设单位遴选,理论上,公众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处于对立立场,相互辩论和对峙,但在我国的立法安排上,却由其中原本就强势的一方掌握程序的启动权、组织权甚至参会代表的遴选权力。并且我国听证会的听证笔录又不具有案卷排他性效力,至此为止,已经从根本上背离了听证制度的本意,其后的任何程序已然毫无意义,公众的听证权被变相的剥夺了。
公众知情权保障不足
公众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程序的前提,只有让公众充分了解、掌握相关的环境信息,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得到的信息分析、整理,进而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保证公众参与的质量。但由于在整个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在信息的获取方面天然处于弱势,因此需要依靠建设单位和环境主管机关以特定的方式将有关信息公布。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政府和企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这使得公众无从获取最直接的环境信息。若公众向政府申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实践中通常会被以“该文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政府在公众参与中的价值定位有待改变
在整个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政府一直处在一种超然的主导地位,对参与公众的范围、人数、公众参与方式的选择以及是否接受公众意见上,政府机关有任意性的选择权。但这种富有弹性的操作和掌控,带来了一个很危险的漏洞:当政府机关把经济发展作为优先考虑目标或者建设项目能够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利益的时候,行政机关在环境审批时往往会简化甚至忽略公众参与程序。实践中,很多项目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就开始动工,当造成既定事实之后,再去补办环评程序,公众参与当然的因既定事实的产生而无效。即使环评程序如期进行,政府也常常通过自身的权力对公众参与程序进行
“有选择性的操控”,致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根本无法达到真正目的,而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又缺乏硬性的约束,导致“精英官僚”模式大行其道,公众的参与权或多或少的被忽视了。
然而,随着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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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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