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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理法治化短板怎么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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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治理法治化短板怎么补
【摘要】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农村治理法治化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民主机制以及提升村干部法律意识来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
【关键词】农村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农村治理法治化面临的困境
第一,农村治理难以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可以凸显社会治理的公共性、权威性。对于乡镇基层政府而言,社会治理表面上是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实际上是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经济收入增加,权利意识觉醒,对乡镇政府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自从税费改革之后,乡镇政府征税、征粮等任务不断弱化甚至消除,但公共服务职能却逐渐增强,乡镇政府面临着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过渡。面对农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乡镇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难以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在国家立法与乡村习惯相冲突时,如果政府严格执法,则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如果政府为了维护稳定而罔顾法律,法治的权威则会丧失,无益于社会矛盾的解决。村委会作为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应在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承担缓冲的角色。当法律权威得到维护,社会矛盾就能够较为顺利地解决;当法律权威被乡镇政府破坏,农民诉求难以得到满足,基层社会治理也就难以取得法律预期的实效。
第二,基层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法律权威在农村缺位。从法理上看,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司法这个最后防线被破坏,司法权威不具公信力,法律就可能会沦为一纸空文,那么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农民就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纠纷解决是永恒的主题,农民通常按照习俗、习惯来讲“理”,在信息不发达的时代,这种“理”是维系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规则。当法官按照法律的要求作出裁判,但责任分担、证据认定等与农民所讲的“理”不符时,农民就难以理解现代司法规则。很多农民在遇到纠纷或矛盾时,通常不愿意寻求司法救济,除了成本高之外,还由于对现代法律规则的不了解,甚至是畏惧。实际上,农民这种畏惧心理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代司法公信力的怀疑。
第三,村级组织权力运行不规范,弱化村级治理权威。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村委会人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而产生的,理应按照农民的意愿和要求行使权力,促进村民自治体系的形成。但在农村人口流动的大背景下,村级民主治理只是一个虚幻的想象,农民参与的意愿较弱,村级自治权力难以实施监督。近些年来,尽管以村民代表间接参与村级社会治理的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民权利意识也逐渐形成,但一些村民代表通常与村里宗族势力紧密相连,对村级选举和决策产生影响,极大地弱化了村级治理的权威。制约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的因素
第一,农村资源缺乏整合。从2006年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国家不仅没有从农村索取资源,反而通过各种惠农补贴向农村地区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大大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面对各级政府的惠农政策与资金,一些村委会干部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拉关系、走渠道,增加了诸多成本,浪费了农村本不富裕的资源。此外,一些乡镇基层干部与村组干部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合力,个别乡镇基层干部缺乏责任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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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tiros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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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