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了解的部分)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行政机关
实施林业行政罚的行政机关:《森林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实体法 (1)、法律,如盗伐林木行为,根据《森林法》进行处罚。 (2)、法规,如野外用火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 (3)、规章,如《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3、程序法
林业行政案件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
公安行政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森林法(了解的部分)
一、林权的种类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林权的种类 1、国有林权 2、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集体所有权 3、个人林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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