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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客现象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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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客现象探析
【】在数码电子产品和X络技术越来越普及的今天,信息传播的技术门槛和价格门槛大幅度降低,“X络拍客”由此诞生并成为当今社会一个独特的群体。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新闻传播方式,使得大众从新闻接收者向新闻传播者的转变成为可能,更是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流行文化的盛行。基于此,本文从法制及伦理的角度对X络拍客现象进行了考察,对“拍客一族”存在的依据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为构建良好的“拍客文化”环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拍客;自媒体;宪法;人文关怀

如果要追溯拍客的历史,我想“拍客”该是跟照相机的出现而出现的。但在照相机特别是数码照相机没有普及的年代,“拍客”其实只是极少数人自娱自乐的专利,我们也可以把这些人称作“摄影爱好者”。它们所记录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一般限于人文景观、家庭生活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摄录一体的相机、DV机、等数码产品已不再是奢侈品,摄影摄像成了绝大多数人们都能消费得起的一种生活方式,他们所记录的内容也大大拓展,人文景观、风俗习惯、社会事件几乎无所不包。而与互联X技术相结合后,人们的这种生活方式衍生出了这么一种独特的人群——X络拍客。拍客的涵义也在发生了悄然而深远的变化,即从图文影像到视频影像的过渡。对于X络拍客,百度百科的阐释是:互联X时代下,利用各类相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X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可以说,
“X络拍客”的诞生,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流行文化的盛行。
一、X络拍客存在之依据
首先,X络拍客存在有法之依据。我们生活在法制社会,言行当不能僭越于法律,“法有明文规定方可行”,这是常识。但“彭城第一拍客”在为DV爱好者介绍其拍客经验的时候说的“法无明文禁止就可行”令笔者印象深刻,“就是说只要是在法律允许和限制的条件下,才能够决定取舍与否,就公民采访权来说,没有哪一条规定说公民没有采访权,或者是公民采访以后,触犯了哪一条可以制约的法律,受到约束和法律的制裁,现在可以说没有,那么如果说没有,就是默许,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会称其违法,所以公民采访权应该和法律的约束没有冲突。”如果说“彭城第一拍客”的说法还有点打法律的擦边球的话,那么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则可以说是为拍客的存在提供了法之依据。拍客们把所拍的图片、视频及文字等通过博客、播客等分享他们的信息,就笔者的理解,该属于言论、出版的自由。此外,如果“拍客”将拍照、录像当作一项艺术创作的话,国家不仅不限制,而且是积极支持的。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因此,从以上两方面来说,只要拍客们所拍的内容不庸俗、不侵权、不违法,他们都可以把自己的作品上传到X上与X民们分享。
其次,X络拍客满足了大众所需,颠覆了传统媒体的话语权,适应了当今社会民众对信息的多元需求。X络拍客可以说是自媒体的一种典型。美国新闻学会的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对“edia(自媒体)”下了一个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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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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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