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试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试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摘要:非常法定财产制是现代夫妻财产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形下的权益保护和维护家庭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在我国当前的婚姻立法中该项制度的欠缺,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凸显出了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对夫妻双方保护的缺陷。因此,针对该项制度我们有必要从其立法目的和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来论证我国引入该项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非常法定财产制;债权人保护;立法模式选择

必须要明确的是在当前我国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属于常态是一般情况,而非常法定财产制只是在出现特殊情况下对法定财产制的一种变通[1]。非常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不改变夫妻身份关系,这是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最重要闪光点,在维持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前提之下对夫妻财产进行暂时的分割,不仅有利于维护夫妻一方的财产安全,防止对方对自己财产的侵害,还在极大程度上维护了夫妻家庭的完整性。

(1)应对复杂多变的婚姻生活的需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整体进步,不仅传统式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变化,婚姻关系中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也在逐渐增多,离婚率有日趋攀高之势[2]。同时现代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也给家庭生活的稳定带了诸多的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在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如何对受侵害一方的权利进行法律救济?在当前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缺失的情况下,《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述规定是以离婚为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若不离婚,能否依据《婚姻法》请求损害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知,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支持婚内损害赔偿[3]。因此,在当前非常法定财产制缺位的情况下,婚内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作为权利保护最后屏障的法律的救济,这不得不说是极大的遗憾。而且在夫妻双方分居的情形下,婚姻共同体事实上已经解体,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就没有必要在分居期间仍继续适用共同财产制。
(2)健全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需要。“采用通常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相协调的夫妻财产制,不但能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社会状况,而且同社会主义制度本质相符合。”非常财产制在我国法律上的欠缺,可谓是夫妻财产制极大的立法结构上的缺陷。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非常财产制的设置应是不可缺少的。在《婚姻法》中规定法定分别财产制,当婚姻出现特殊情形时,例如,一方的行为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利益或另一方的利益的情形;夫妻双方分居多年,在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共同的生活利益和生活互助的需要,如果仍然坚持夫妻共同财产制,势必会刺激心怀叵测之人乘机利用法律的漏洞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夫妻一方的利益。因此,不管是立法技术还是司法实践,都对非常财产制的

试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ing_zhiguo03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