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
机密等级
第一章总则
编号
A-1-01
o一般 o机密 o极机密
第1条为健全集团管理体制,使集团员工行为规范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章及办
法。
第2条本规章适用集团所属大陆地区各厂/司/办及分支机构。
第3条本规章由集团总部管理总处召集大陆地区代表成立起草小组,并经总部
法务室参与审定,在98年第2次大陆地区管理会议研讨修订,交98年
9月总经理会议通过。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4条本规章及办法由集团总部管理总处统一解释。
第5条本规章未尽之事宜依照呈董事长核准,总部管理总处统一颁布之各项行政命令为执行准则。若无行政命令,则依事项性质由董事长或总部管理总处所作之行政指令执行。
第6条本规章以下章节、条、款、项、不适用营业体系员工。由总部管理总处呈董事长核准后另行统一订定。
。
第四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二条均不适用营业体系员工。
第七章不适用营业体系员工。
制订
1998年9月28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
集团总部
管理总
页数
修订
年月日
1-01
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
机密等级
第二章服务准则
编号
A-2-01
o一般 o机密 o极机密
第1条集团员工应积极维护集团之理念、精神,尊重集团传统。不得对集团吉
祥物义犬蓄意污辱或食狗肉。
第2条集团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若遇不明事
项应服从各级主管领导,与同事和睦相处,对下属或新进员工应亲切引
导。
第3条集团员工对集团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提案方式或定期在当地管理部主办
的员工代表会上提出。
第4条集团员工应保守集团机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图谋私
利。
第5条集团员工非经董事长核准,不得兼任集团以外其它职务。
第6条集团员工对顾客及来宾应谦恭诚恳,对其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全,不可诿
为不知,不可意气用事,不可故意刁难。
第7条集团员工有义务完善各项工作及服务品质,提高工作绩效。
第8条集团员工应爱惜集团财物,控制各项成本费用与支出,预防浪费发生。
第9条集团员工非经董事长核准,不得以集团名义对外发表意见。
第10条集团员工应恪尽职守,非经核准不得阅览不属本职守之集团文件,不得
将集团文件携带出办公场所或供他人阅览。
第11条集团员工有违反服务准则之行为参照奖惩条款由当地管理部提报呈单位
总经理核准予以惩处。
制訂
1998年9月28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
集团总部
管理总处
页数
修訂
年月日
1-01
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
机密等级
第三章任用
编号
A-3-01
o一般 o机密 o极机密
第1条人力编制
每年由当地管理部主办,配合公司年度预算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当年度人
力规划,呈单位总经理核准,报备总部管理总处,作为当年度用工依据。
第2条人力增补
各部门在人力编制内不足之缺额,需填具<人力增补申请表人表01>,
提报当地管理部,呈单位总经理核准。
由于实际情况造成人力编制外之人员缺额,由相关部门填具<人力增补
申请表人表01>,提报当地管理部评估,呈单位总经理核准,报备总部
管理总处,方可增补。
第3条人力招聘
由当地管理部主办会相关单位经初试、复试、口试、笔试(依需要而
定),择优录用。
委三职等(含)以上人员招聘呈董事长核准,报备总部管理总处。
聘四职等(含)以下人员招聘呈单位总经理核准。
曾任职于本集团各子公司、事业单位者,须征得原单位总经理同意后,
方得录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管理部审核并决定不予录用:
1>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2> 未按公司规定办理手续经限期催告并未补正者。
3> 公司另行规定不得录用者。
曾被本集团各子公司、事业单位辞退、开除者均不得再次录用。
制订
1998年9月28日
集团总经理
发行
集团总部
管理总处
页数
修订
2001年3月12日
7-01
大陆地区人事管理规章
机密等级
第三章任用
编号
A-3-02
o一般 o机密 o极机密
第4条职等职级表
特任主管职等职级表:
集团总裁
集团副总裁
职等
事业总部
公司/厂/办
顾问
特一等
总经理
特二等
副总经理
特三等
总监/处长
总厂长/总经理
高级顾问/执行秘书
特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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